为进一步标准我县路途街巷、桥梁称号,提高县域文明档次,便利公民群众生活,现在2011年搜集命名的基础上,面向社会从头揭露搜集县城区域内6座桥梁称号,欢迎广阔干部群众积极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
1、要契合法令和法规,运用标准字,避免重名、谐音和歧义,不以人名命名,意义健康,契合社会道德风尚;
3、用字、读音有必要精确标准,避开运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简单混杂的字。
2、主张提供者阐明用名的理由和称号寓意,并标示汉语拼音,一桥一名,名实相符,运用便利;
3、搜集的称号一经选用,县委宣传部则向提供者颁布荣誉证书,所有权归于镇原县公民政府;
4、在广泛搜集的基础上,各乡镇、各部门有必要以正式文件上报本单位、本部门的搜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