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1伤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2·13工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来源:易倍体育    发布时间:2024-09-27 02:24:58 admin

  今日(6月9日),本报从河源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2·13建筑施工工地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本报曾在2023年2月16日对该起事故予以报道。据悉,2月13日,在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2·13建筑施工工地发生一起3人高处坠落,致2死1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显示,事故项目的发包人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设计单位为广东省建设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为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实施工程单位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塔吊设备单位为河源市安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明,河源市安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根据中铁六局的通知和工作安排,于2023年2月11日进场开始拆除1#塔机。依规定要求,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相关检查后开始拆除降节,到2月12号下午降节及拆除附着装置到裙楼高度位置(距离地面约23.1米)。2月13日上午继续拆除工作,先吊装拆除了4块平衡重块(共有6块),接着拆除起重臂,起重臂分2次进行拆除,然后继续,吊装拆卸平衡重块。11时02分许,在吊装拆卸最后一块平衡重块(第6块)的过程中,平衡臂的前后节下弦,杆连接处脱开,平衡臂后节向下坠落翻转,由水平状态变为近似竖垂直状态,靠平衡臂拉杆悬吊在空中 (监控视频记录中可见到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发生猛烈晃动),平衡臂后节上的3名作业人员坠落至地面。事故最终造成2人当天抢救无效死亡,1人送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一是在起吊拆卸第6块平衡重块 (最后一块)时,平衡重块两边与平衡臂两侧主弦发生卡阻,汽车吊操作司机采取摆钩、转臂、抬臂操作时,使得平衡臂受到一个较大的向上提拉力,致使平衡臂前节和后节下弦杆接头处脱开,平衡臂后节向下掉落、翻转。

  二是塔吊拆卸作业人员提前将平衡臂前节、后节接头处的2套连接螺栓拆除,致使连接不能固定。

  中铁六局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监控责任制落实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不够到位,对分包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未发现1#塔吊拆卸人员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作业;未严格遵守春节后复工复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在《工程复工申请/批复书》尚未经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审批同意情况下擅自复工;明知1#塔机拆卸告知手续过期,未重新办理告知审批;在工程建设项目拆卸施工中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塔式起重机拆卸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河源市安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落实起重设备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监控责任制落实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知1#塔机拆卸告知表已超越30天有效期,并未拒绝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不合理指令要求;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派驻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事发时脱岗),未及时提醒现场塔吊拆卸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带。

  广东省代建局作为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未严格监督总承包实施工程单位及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未发现和提醒监督总承包实施工程单位节后未经属地住建部门批准擅自复工和1#塔吊拆卸告知手续过期未重新办理告知审批问题;未及时有效地发现监理单位人员未按施工控制点及工序要求严格旁站监理,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不力,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明知实施工程单位节后复工复产未经属地住建部门批准和1#塔吊拆卸告知手续过期未重新办理告知审批情况下,未及时制止总承包单位擅自施工行为;危大工程作业塔吊拆卸现场相关监理人员未严格按施工控制点及工序要求旁站监理。

  最终,调查组认为,河源市安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做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 ) 的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汪光荣,河源市安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做行政处罚。

  余晓东,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部总监、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规对其处罚,并由河源江东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

  王复元,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协助余晓东负责监理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未发现事发当天拆卸工人违规作业,现场旁站离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其依规处罚,并由河源江东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 对其进行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做行政处罚。

  李晓涛,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总承项目部副经理,配合总承项目部经理行政工作,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执行经理。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依规对其处罚。

  秦春荣,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依规处罚。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郭大鑫,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项目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河源江东新区行政综合执法局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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